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8 浏览次数:1450

发布时间:2024-06-14 17:04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人事)局、全市各企业:

时至暑夏,我市出现持续高温天气,为扎实做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劳动保护和风险防范要求,现就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

二、压紧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要加强高温天气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落实落细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分别做到:

预报气温达到40℃以上高温天气时,用人单位应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轮班换岗形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四、从严从实抓好各项防暑降温举措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要指导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连续工作时间。对确实因高温天气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工作方式。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切实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新业态企业要强化高温天气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权益保障,支持企业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补贴、提高计件单价、减少劳动定额。企业可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保障外卖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新业态劳动者符合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在高温天气下,企业要支付高于正常时间的合理报酬,相应标准可比照高温津贴标准或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六、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为重点行业,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为重点群体,加大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等行为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引导社会共同维护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附件:《高温季节津贴知识问答》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4日


附件

高温季节津贴知识问答

一、对高温季节的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对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有无特殊保护?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劳动者在工作中“中暑”了,应该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五、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标准?

安徽省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这是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应建立高温津贴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具体标准。

六、新业态劳动者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新业态企业要强化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权益保障,支持企业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补贴、提高计件单价或减少劳动定额。新业态劳动者符合劳动关系的,应该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企业要支付高于正常时间的合理报酬,相应标准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也可以比照高温津贴的标准。

七、单位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是否就不需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八、单位发放了钱物,是否就不需要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九、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必须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十、高温季节津贴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剔除高温季节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目前合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60元/月。

十一、高温天气期间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十二、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十三、哪些部门负责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