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1 浏览次数:1578

各县(市)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发局、建管中心),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

    为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以合肥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为契机,现就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建筑工人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建筑工地集中用餐基础设施相对简陋、人员相对聚集,是食品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环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紧密协作,做到企业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一)各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视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期规划临建时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帮助,督促并要求施工单位取得合法资质后方可对建筑工人进行供餐。

    (三)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的要求,依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申请,开展食品经营许可的核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以及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对于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及时介入展开调查,做好行政处置。

    (四)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对建筑工地的食堂食品安全教育,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建筑工地集体用餐食品安全要求

    (一)各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配备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各自工地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二)设立工地食堂的,应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内部职工供餐。未设立工地食堂,若用餐人数多,应当选择经合法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核实相关证照,确保食品来源的安全可靠。严禁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用餐。同时教育施工人员,在外购买食品或就餐时,要查看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资格。

    (三)施工单位应当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要求

    (一)工地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证书上载明的事项开展供餐(50㎡以下或供餐人数不超过75人的建筑工地食堂参照“小餐饮”管理,可予以备案)。施工结束后,应及时申请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注销。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工地食堂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应当符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要求。工地食堂应积极开展“明厨亮灶”工程建设。

(三)工地食堂应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及非食品用产品,避免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

(四)工地食堂要保持环境卫生,厨房上下水设施齐全,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定期清理。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操作。严格生熟分开,严防食品交叉污染;清洗消毒餐饮具,并保持清洁按要求存放;要配备食品留样设备设施,超过100人就餐的工地食堂要做到餐餐留样。

    (五)施工单位将工地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的,施工单位仍要对其食品安全负责,加强管理。

    (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对工地食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工程项目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示范工地”,并将施工单位列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黑名单”,且取消建筑行业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严禁将生活区和施工现场内的临建房屋、临时租用房屋等出租给其他餐饮单位或另作他用。

 附件:1.建筑工地食堂建设普通要求

2. 建筑工地食堂建设特殊要求

3.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处理区平面图(供参考)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8

 

 

 

 

附件1       建筑工地食堂建设一般要求

1.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食品处理区建筑材料与结构

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下水道保持通畅。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食品处理区有1.5米以上的墙裙,专间铺设到顶。

天花板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光洁、不吸水、耐腐蚀、耐温的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或可开启的窗应有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措施。

3.流程布局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分开,设置有相对独立的粗加工场所、切配烹饪场所、备餐场所和洗消场所,各食品处理场所应有效区分,符合生进熟出原则,避免交叉污染。

制作冷食类食品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面积不小于20㎡。

4.粗加工场所

设原料清洗水池,贴有有荤菜池、素菜池、水产品池标识,大小数量满足需求,避免交叉污染,上下水畅通。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

5.切配、烹调场所

配备与加工适应的操作台、盛放容器和使用工用具,避免交叉污染。

配置排风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

6.洗消场所

设清洗消毒池,大小数量满足需求。

配备热力消毒设施,其大小数量满足需求。

有符合要求的供消毒后餐具存放的保洁设施,大小数量满足需求。

7.备餐场所

备餐场所是洁净区,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原则上只有一个人员入口,且入口处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食品传递窗口应可开闭。

7.食品贮存设施

设有食品存放场所,配备足够的物品存放架;有通风、防潮、防鼠、设施。

有相应的、足够数量的冷藏(冷冻)设施。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

8.废弃物暂存设施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内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附件2

建筑工地食堂建设特殊要求

 

专间

(制作凉菜)

设置专间的,面积不小于5 m2,应为独立隔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并有明显标示。

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设有符合要求的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温度监测装置、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加工工具。

地面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水龙头开关采用非手动式。

 




备注:

1.本图为50㎡建筑工地食堂建设平面图,供50㎡以下建筑工地食堂建设参考;


2.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有门帘、纱窗等防蝇设施。

 


备注:本图为200㎡建筑工地食堂建设平面图,供50㎡以上建筑工地食堂建设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