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合肥市房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31 浏览次数:1383
合建〔2016〕32号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方建设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义务,督促各方建设主体认真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技术规范标准,促进各方建设主体自觉抓好房屋质量、施工安全,提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效能,努力减少和控制房屋质量缺陷和通病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工程范围内实行房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公示制度,现将《合肥市房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公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4月1日起试行,请认真落实。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为:HFGS-2016-021
合肥市房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方建设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义务,督促各方建设主体自觉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努力提高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质量缺陷、通病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合肥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公示”(以下简称“公示”)管理按照“两级负责、统一发布、定期曝光”的原则组织实施。
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及其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单位、工程项目及其相关执业资格和管理人员,作为“公示”的主体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网上“公示”:
(一)工程质量方面
工程质量公示范围为:工程竣工验收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受理的质量投诉情况(每万平方米少于5户的一般性质量投诉不纳入公示范围)。
1.公示“工程质量投诉最多的项目”。本区域在统计期内,质量投诉最多的前3~5名的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确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为计)。
2.公示“工程质量投诉问题严重的项目”。本区域在统计期内,由工程质量问题引发一定规模群体性上访前3名的项目,其中还应包括:因开发建设单位不积极主动、不认真处置、敷衍塞责对待住户提出的质量投诉所引发群体性投诉、反复上访,以及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等严重投诉问题(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确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
3.公示“工程质量投诉最多的企业”。年度内本市范围,以开发建设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为统计单位,工程质量投诉最多的前3~5名企业(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确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必要时可延伸至勘察、设计等单位)。
(二)施工安全方面
施工安全公示范围为:
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或同一施工现场为统计范围)在施工过程中的工伤投诉(少于3起的工伤投诉不纳入公示范围);
施工企业以总承包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为统计对象的,数量统计应以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和接到工伤投诉并确认属实的两项合计(虽认定或视同工伤,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除外,统计对象企业的工伤数量少于10起且能妥善、负责地处置工伤的,不列入公示范围)。
1.公示“工伤投诉最多施工项目”。本区域在统计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工伤投诉最多前3~5名的项目(以接到工伤投诉的并确认属实的数量统计)。
2.公示“工伤最多的施工企业”。年度内本市范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工伤最多前3名的施工企业。
3.公示“不安全的典型工地”。本区域在统计期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重大危险情况(可能导致多人群死群伤伤亡的)且拒不整改的典型工地(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下达整改通知单数量和拒不整改现场证据、照片等依据)、或者现场作业人员受伤后2个月内,不按照要求申请工伤且不主动妥善处置,导致伤者连续上访的。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按照合建〔2013〕31号文件要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四条 公示内容
1.工程质量方面
公示内容为:项目(楼盘)名称及地点、投诉合计数、投诉主要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方面
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及地点、工伤合计数、工伤主要类型、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
第五条 公示发布与期限
公示发布按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区域分别进行收集、公示,市、县(市)及开发区每半年发布一次(市四城区可根据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工伤事故上报具体情况进行收集,原则上不低于每年发布一次)。
公示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1年;第2次被纳入公示的项目及企业,公示期限为3年;第3次及以上纳入公示的,公示期限为长期,对有关不良行为将录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将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示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公示信息采集
1.工程质量公示信息采集:市、县(市)区及开发区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下称“信息采集部门”)应根据市长热线、来人来访、来电来函和上级转办等渠道反映的工程质量投诉,并经询问、查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同时进行信息的登记汇总;在统计期内按照“质量投诉数量最多项目(楼盘)、企业和质量投诉最严重项目”进行统计,形成表格,进行排序。
2.工伤事故公示信息采集:市、县(市)区及开发区负责工程安全的监督机构(下称“信息采集部门”)应根据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工伤手续,以及市长热线、来人来访、来电来函和上级转办等渠道反映的工伤事故投诉并经询问、调查等方式,对工伤事故进行确认,同时进行信息的登记汇总,在统计期内分别按照“工伤最多施工项目、工伤最多施工企业” 进行统计,形成表格,进行排序。
(二)公示信息上报
信息采集部门的汇总统计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后,市级监督机构应由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盖公章上报公示表格;县(市)区和开发区则由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盖公章上报公示表格(详见附表1~6)。
(三)公示信息公布
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部门收到上报公示表格后,经汇总整理,报委领导审批并上网公布(注:公示以表格方式,内容与上报表格基本相同,表格发布由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公示信息上报应在当年的7月10日和第二年1月10日之前进行公示信息上报;当年7月第二年1月份向社会公示每季度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信息,此外,在第二年1月同时公布全年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信息。
信息采集部门在发布期间没有信息上报的,将实行“零信息”方式公开。
第七条 各信息采集部门应如实统计管理辖区内质量安全等发生的问题,同时要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关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信息采集部门在上报信息前7日向被公示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各建设主体单位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通报后5日内向信息采集单位(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信息采集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复核报告的2工作日审核答复。
第八条 市城乡建委将公示信息向市土地、规划、公管、房产、安监、重点工程建设等部门通报。
凡录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项目及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