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危大工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2 浏览次数:2272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在肥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专业分包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反馈问题,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2021年度危大工程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杜绝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对象

所有在我市范围内有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

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三)整治依据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3.《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8〕162号)

4.《安徽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十项重点》(建质函〔2020〕559号)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公告〔2019〕49号)

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7.《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关于进一步压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合建质安〔2021〕13号)

10.《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合建〔2021〕54号)

(四)整治内容

危大工程:

1.建设单位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是否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2.勘察单位是否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是否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3.施工单位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实施前,是否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各项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是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项目负责人是否进行带班检查;

4.超过一定规模的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是否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5.是否组织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巡视,对未按照方案实施的是否组织整改;是否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并建立危大工程管理档案;

6.监理单位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是否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旁站;

7.监理单位是否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是否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对于与方案不符的是否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是否上报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工程监督机构对发现违反37号令的行为,是否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或提请暂扣安许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1.各方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触碰“十条红线”行为。

2.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发包是否合法依规。

3.与设备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是否落实“四位一体”要求。

4.投入现场使用的每一台设备是否有明确的维修保养责任单位,维修保养过程中是否有专人监督,是否流于形式、走过场。

5.设备安装是否规范履行告知、使用登记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安装(拆卸)企业资质及上岗人员资格等条件审核制度、安装(拆卸)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安排专人对安装、拆卸、附墙加节进行全程旁站监督检查。

7.群塔作业是否编制群塔作业专项施工方案。

8.是否定期对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9.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塔吊使用过程中是否配齐司索信号工。

10.《安徽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十项重点》中的十项违规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动员部署落实治理行动,组织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学习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省厅相关配套文件,准确理解把握文件精神和要求。

各企业、各项目要组织全员内部培训、考核管理人员及分包单位,要对能力不足的人员采取再培训、再考核、调岗等,对管理不善的专业分包单位加强管理、整改、按合同实施处罚等,对存在隐患的设备及时维保、停机、拆除等措施。

(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应于7月30日前完成;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步开展全覆盖的检查,应于8月30日前完成;市城乡建设局同步组织督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予以处理。

(三)总结经验。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建议。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明确责任单位和要求,并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目标考核,层层督促落实。

(二)科学制定方案。要科学确定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

(三)强化培训考核鼓励县区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充分利用省市专家库辅助开展教育培训、安全督查、专项检查

(四)加大舆论宣传。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