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8 浏览次数:1433
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5】3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市安委办有关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厅有关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要求,现就我市建筑施工领域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责任,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规定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遏制一般事故,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治范围及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在建的建筑施工工程。
三、整治重点
突出5类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强化编制并认真落实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式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五)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四、整治内容
(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必须符合规定;方案内容必须齐全有效;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施工单位在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测;必须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三)从业人员持证止岗情况
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等。
(四)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监理单位必须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必须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必须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必须组织或参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5日前)。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区建筑工程的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及时通知辖区所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检查落实阶段(6月6日-11月15日)。
1、辖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制定检查计划,对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情况,逐项逐部开展自查,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以及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监理中存在普遍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梳理,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落实整改,坚决纠正不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问题。
2、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暗查抽查,发现在专项整治行动和落实施工方案中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及时通报,严肃处理。暗查抽查要留存检查记录备查。
3、我委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交叉互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将进行全市通报。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12月3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市监督机构要根据自己监督区域专项整治情况认真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和共性问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督促指导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形成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部署。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行动。委专项行动小组组长由委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加强检查,强化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要担负企业主体责任,按职责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每月不少于一个检查频次,各监督机构将五大整治重点作为日常重要内容,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暗查抽查,检查情况要及时归档,按季度汇总好专项行动实施情况。
(三)严格执法,严肃问责。要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无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专项行动期间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