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三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自律承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5 浏览次数:1347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三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自律承诺制度的通知
合建监管〔2015〕14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管理,提高责任主体履约和自律意识,建立良好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行建筑工程三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自律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市级监管建筑工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实行三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自律承诺制度。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相应责任主体负责人的市场行为自律承诺书(见附件1-3)。承诺人与本工程签署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人员一致,并随之同步变动。
二、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建筑工程三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责任信息档案(见附件4),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市场行为自律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建筑工程三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其市场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建筑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三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存在违反自律承诺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自律承诺书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市场行为自律承诺书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自律承诺书
4、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责任信息档案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