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30 浏览次数:1536

合建建管(2015)4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设、建发、建管局(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施工许可制度,有效开展对全市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岗履责监管,从源头杜绝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2015〕6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以下统称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约定关键人员,是管控施工现场秩序的主角,任何企业或个人均不得提出随意变更和调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和调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应书面委托母公司(非分支机构或项目部)职能部门专职人员办理。
    三、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原件)可申请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1、医院确诊属于重病或重伤,需要长期(3个月以上)休养或治疗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追责处理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四、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市城乡建委质安处、建管处应严格认真核实企业提交的申请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变更情形,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申请当事企业及当事人。
    五、项目负责人变更审核通过后,企业应在5日内向市城乡建委窗口提交书面变更备案表,完成施工许可证变更、市城乡建委信用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更新等手续。逾期未完善更新手续的,我委将收回变更备案表,原变更手续按作废处理。
    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原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前(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算),不得在我市范围内再担任新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七、全市各级监督机构应在项目负责人实施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项目施工现场“IFA系统”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对新到岗的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情况实行重点监管。
    八、全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级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监管。
    即日起,我委将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针对施工许可发生变化项目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责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及个人,将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在市城乡建委网站予以曝光。
    特此通知
 
附件: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doc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