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4 浏览次数:1667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2013〕13号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
    一、调整范围
    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
    1、调整后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为68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表
 
计价依据
结算系数
调整内容
合肥市区
县区
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目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
工程类别差额调整系数
工日数量×36.86元
工日数量×38.66元
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
合建办
[2001]99号
工日数量×36.86元
工日数量×39.95元
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
合建管
[2000]92号
工日数量×38.66元
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
合建管
[2000]96号
工日数量×38.66元
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 工程估价表》
配套费用定额
工日数量×38.66元
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
配套综合费用
工日数量×46.31元
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的清单计价依据
配套费用定额
工日数量×37.00元
2009年《安徽省城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合造价字[2009]004号
工日数量×29元
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配套费用定额
工日数量×29元
2011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配套费用定额
工日数量×21元
201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计价定额》
配套费用定额
工日数量×11元
   
    2、各定额中施工机械台班费所含的人工费按上表进行调整。
    3、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均按68元/工日,使用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目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不再乘以0.99系数;使用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建管[2000]92号)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建管[2000]96号)均执行合肥市区结算系数。
    4、原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所含的流动施工津贴,仍按其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计算。
    5、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
⑴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68元/工日;
⑵ 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68元/工日。
    6、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时间
    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2、2013年11月1日以前已招标的工程和直接发包的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 合同对人工费明确约定不予调整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⑵ 合同对人工费调整已约定或约定不明的,2013年11月1日未完工作量,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2013年10月18日
 
抄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抄送: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