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企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5 浏览次数:1629

 

 

      

合建建管【2013】5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设、建管、建发)局(中心),委属各相关单位、部门,在肥各建筑劳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建筑劳务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申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做好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及施工现场劳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劳务企业结构,强化资质动态监管。
(一)提升我市建筑劳务企业自身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1.鼓励支持我市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出资占股方式,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伙伴关系,其占股比例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示,总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互为兼任或调剂使用。
2. 新设立的建筑劳务企业在肥必须拥有完全产权,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3. 建筑劳务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从合建〔2011〕80号规定,并为其购买社保。
4.外地进肥建筑劳务企业备案仅限承担为其承诺担保的一家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单项工程业务(在进肥备案证中注明)。
(二)加强在肥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在受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和备案时,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申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2011〕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企业固定办公场所情况、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及工程项目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岗履责情况,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停止其在我市建筑市场的准入资格,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其相资质证书。
(三)建筑劳务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一律按新申报建筑劳务企业要求重新核查其资质条件。
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秩序,加强劳务用工管理。
(一)规范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单位工程的劳务分包行为。为保障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便于各施工工种间的协调和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单位工程进行劳务作业发包和合同签约时,同一工种劳务作业业务只能分包给一个建筑劳务企业,不得将已承担本工程资质允许范围内的劳务作业任务肢解,另行分包给其他建筑劳务企业交叉作业。
对发生未签订劳务合同或未按要求签订劳务合同的,签订虚假劳务合同、阴阳劳务合同的,劳务合同未备案或未按规定备案的,未按劳务合同履约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新申报建筑劳务企业重新核查其资质条件。
(二)设立施工现场劳务作业项目管理部。建筑劳务企业承接劳务分包工程后应按照《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合建〔2011〕79号)文件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单独设立项目管理部,建立劳务施工管理制度,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进行全程管理,建筑劳务企业应与项目劳务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施工现场存档。
项目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员,且专职安全员总数不得少于项目用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一。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与本企业名称一致的C证。
凡未设立或未按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新申报建筑劳务企业重新核查其资质条件。
建筑劳务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一人责任安全事故的,一律按新申报建筑劳务企业重新核查其资质条件;对外地进肥建筑劳务企业,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其资质证书颁发机关。
(三)实行外地进肥建筑劳务企业担保承诺制度。外地进肥建筑劳务企业只能承揽为本企业出具《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诺书》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业务。
(四)实行劳务作业工长岗位管理制度。建筑劳务工长是指受聘于建筑劳务企业,在施工现场专职承担本企业劳动力组织调配和劳务作业全过程管理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建筑劳务企业应按《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工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聘用劳务工长,经培训合格后派驻本企业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劳务管理工作;派驻每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工长应与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内容一致,且每个工种至少配备一名工长;建筑劳务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工长名单应报发包方备案。凡未指定经培训合格劳务作业工长的,其签订的劳务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五)全面实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2012〕23号)文件的规定,对本企业建筑务工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工作,凡未实行有效实名登记管理,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引发各类群体性事件等按《关于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合建〔2012〕101号)文件规定,对建筑劳务企业予以处罚。
三、强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管理,严力打击建筑劳务分包违法违规行为。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建筑劳务企业或个人的,按违法分包查处。
2.建筑劳务企业允许与本企业无劳动关系的人员使用本企业资质承揽工程,按“出借资质”查处,将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按转包或违法分包查处。
3.因拖欠工人工资对社会造成不稳定或其他较大危害行为的建筑劳务企业,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从严限制其进入劳务作业市场或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所有涉及建筑劳务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一律提交合肥建设网信用平台统一发布。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在受理资质业务,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等业务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本通知及合建〔2011〕79号文、合建〔2011〕80号文件要求。对工作不认真、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监督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