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9 浏览次数:1633
转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3】70号
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建管)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3〕7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岗位责任制,确保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采购、进场、检验、生产、出场、运输等各环节质量控制规范化、标准化,并将责任明确到人,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各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加强现场预拌混凝土泵送、浇筑、试块留置、养护、见证取样检测等各环节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相关使用台账、检验和验收制度,发现不合格混凝土质量及时报告,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
二、即日起,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生产等环节自查自纠,使用等环节自查自纠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加。自查及整改情况应存档备查。
三、各级建设(管)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开展专项治理,对相关单位制度建设情况、执行情况及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依法严处,全面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的质量责任。市城乡建委将在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严重不履职行为将进行通报。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研究并出台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管制度并进行长效管理。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