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2015年度“事后奖补”奖励兑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2 浏览次数:1351
合建建管〔2015)5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度市财政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 “事后奖补”项目奖励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规定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一)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40亿元、6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的,每5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二)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2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5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对企业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每1美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三)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获得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同时获得两项甲级资质监理企业,或同时获得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中的任意两项甲级资质的企业,或对当年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桥梁、隧道、公路、铁路、港务、水务、输变电、机场场道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注:对取得一项2014年申报、2015年住建部批准的施工总承包或以上八个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奖励。),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同时具有两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桥梁、隧道、公路、铁路、港务、水务、输变电、机场场道工程等两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或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具有一项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一项桥梁、隧道、公路、铁路、港务、水务、输变电、机场场道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或同时具有两项甲级监理资质,或同时具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中的任意两个甲级资质的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连续两年获得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连续两年获得四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合肥市优质工程“琥珀杯”、或“庐州杯”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
对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工法,或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或对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国际(家)标准及国家建筑行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近三年获得五项省级以上工法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不计算在内)。(注:多家企业申报同一奖项的,只奖励排名靠前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申报企业资质升级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资质批准文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报企业上规模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经市城乡建委和市统计局签章确认的国家规定的当年统计报表。
3.申报企业创优夺杯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奖项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报百强企业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获奖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报企业“走出去”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当年度市外完成产值一览表及证明材料。
6.申报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相关证明材料:
标准正式文本(原件),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工法、通过该技术中心认定的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三、申报时间
2015年10月8日—2015年10月31日。
四、申报材料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建委窗口(地址:政务区)。
五、申报要求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详见附件)。申报企业(或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本通知适用范围为2015年度内的项目内容,涉及两年及以上的从2015年开始往前推算。
七、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62692765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