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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环境保护的通知

2024-04-01

发布时间:2024-03-29 08:25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建质安〔2024〕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市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保护周边环境安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工程前期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专业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开展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安全性分析与评估。调查成果及安全性分析评估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等单位,以便合理确定工程选址、规模、施工工艺等,有效降低建设风险。

二、勘察单位应在搜集、分析已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环境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源识别,针对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架空电力线路等,制定勘探作业安全保证措施,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勘探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交底。

三、设计单位进行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基坑、边坡等工程设计时,应掌握施工场地条件,根据周边环境的不同,选择适当的支挡结构及地下水处理措施,并对施工工艺、质量检验、工程监测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和周边环境调查资料。对可能受影响的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邀请相关产权人,进行现场查勘并留取原始影像资料。需要开展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监测和分析。必要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可能受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检测,为最终确定监测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五、施工单位对可能受影响的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时包含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审查的方案施工,同时做好有关防护、监测工作。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将对周边环境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七、监测单位应按审查通过的监测方案及相关监测规范开展工作,及时提交监测成果。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通报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各方按预警流程开展工作。监测单位应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对周边环境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九、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查的建设工程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责任方进行查处。

十、工程建设因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既有(或在建)的房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等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文物、地表水体等。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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