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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实施细则

2016-11-30

合建〔2016〕11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承包商市场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市政绿化建设工程优秀承包商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4】2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通知》(建市【2014】16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政府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预选承包商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三、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牵头负责全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的征集、评审组织、名录发布及动态监管工作,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和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负责对预选承包商的招投标和履约管理工作。
    四、本细则规定限额以上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暂无相应专业类别的除外。
    五、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信用、业绩、资质等条件申请加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名录。
    六、入选预选承包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完整有效的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2、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信用管理系统”查询,近3年,企业承担过至少2项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或承担过至少1项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和2项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相应类型的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任务,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3、企业信用综合评分按照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排名在前25\%(信用评价实施后);
    4、近3年,企业在地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系统无一次性被扣2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5、近3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6、近3年,企业承建的工程无因严重违反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限制市场准入;
    7、近3年,企业承建的工程未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8、近3年,企业无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9、近3年,已经入选过名录的企业无被清出名录情形。
    近3年时间范围是从受理通知发布之日起向前推3年(如2015年6月1日发布受理申请通知,近3年即为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七、预选承包商以公开征集、自愿报名、综合评价的方式择优选定,实行总量控制。
    八 、企业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由市城乡建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核查);
  (三)近3年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同时具备经备案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经审计的竣工决算报告);
  (四)近3年承建项目履约评价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等);
    外地企业还应提供有效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证明材料。
  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九、预选承包商申报确认程序:
  (一)通过市城乡建委网站、市公管局网站、市重点局网站发出受理申请公告,公布预选类别、录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
  (三)市城乡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
  (四)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汇总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分,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初选名单,报合肥市预选承包商评审领导小组会审确认。
     (五)初选名单在市城乡建委网站、市公管局网站、市重点局网站同步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投诉,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公管局、市重点局进行调查复审,并据实作出最终结论。
    (六)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城乡建委网站、市公管局网站、市重点局等网站公布预选承包商名单。
    (七)每个专业预选承包商排名前30\%比例且排名前15位的企业,作为优秀承包商选拔对象。
    十、对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申请人,经查实,已受理的退回申请;已列入名录的清出名录,3年内不予受理其预选承包商申请。
    十一、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公正、客观地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及管理的依据之一。
    十二、预选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不搞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严格管理分包单位,不搞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推行文明安全施工;
    (五)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专项分包工程款;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预选承包商中标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十四、优秀承包商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允许采用保函形式;
    (二)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在入选的优秀承包商中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可直接从入选的优秀承包商中选择。
    十五、预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清出名录:
    (一)动态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二)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被限制市场准入的;
    (三)其他不具备预选承包商名录入选基本条件的;
    (四)拒绝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活动。
    预选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对被清出名录的预选承包商,3年内不接受其加入申请。
    十六、预选承包商名录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市城乡建委会同市公管局、市重点局每年组织1-2次集中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名录企业信息进行集中更新。凡发生一票否决行为的,应直接清出名录。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公管局、市重点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4年10月27日印发的《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实施细则(试行)》(合建【2014】124号)自行废止。           
 
    附件: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评分标准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2016年11月17日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为:HFGS-201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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