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4
合建〔2019〕2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用工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降低劳资纠纷,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2.合肥市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采集标准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9日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 HFGS-2019-111)
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用工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降低劳资纠纷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9〕1号)要求,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一步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1月1日起,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依托“合肥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开展项目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登记、认证、考勤、工资代发及数据上传等实名制相关工作。之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登陆市监管平台完善建筑工人相关实名制信息。
二、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按月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至建筑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督促建筑企业委托专户开户行为建筑工人实名代发工资。
三、总承包企业对总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应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林园及附属等工程承建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责。各建筑企业应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实名制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市监管平台。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市监管平台上实名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场施工。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切实履行工资性工程款审核义务,对工资性工程款的准确性负责,并配合建设单位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专户管理工作;对建筑企业逾期支付工资、建筑工人实名制弄虚作假、实名制数据漏报瞒报的,应会同建设单位督促建筑企业整改,逾期不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在肥为建筑企业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为开户单位提供服务,按照市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的《合肥市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数据采集接口标准》,及时与市监管平台建立工资代发数据互通互联;各商业银行在办理建筑工人工资代发时,应当核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
六、建筑企业直接使用市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与市监管平台对接的,应以施工许可证编号作为登录账号,访问市监管平台(网址:http://61.133.142.123:88),对现场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进出场信息、日常考勤信息、专户银行流水信息、工资发放信息进行实时录入,及时完成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具体操作可在系统中下载操作手册等相关帮助文档,或者联系市监管平台客服咨询。
七、建筑企业自建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项目数据应当满足“合肥市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采集标准”(见附件)要求。自建系统需实现通过“身份证+生物识别”完成入场登记的信息采集,通过“生物识别+电子围栏”实现现场务工人员的考勤管理。建筑企业自建系统项目实名制数据应与市监管平台保持实时对接和互联。
八、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管部门、项目代建单位已建立监管平台或实施“智慧工地”系统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采集标准”与市监管平台实施互通互联。
九、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已列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各有关单位应当遵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标准执行。
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责任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未及时录入实名制管理数据或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的,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公开予以曝光;对因实名制和专户管理不到位引发欠薪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厉追责,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建筑工人实名制及工资代发数据互通互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或市监管平台运维客服联系。联系方式:市场处0551-62845671、62838014,平台客服:0551-6530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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