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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保函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2023-02-09

发布时间:2023-02-03 15:37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建质安〔2023〕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着力纾困解难,激活存量资金,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保函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期限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额度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可以按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造价的3%计算。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承包人可以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工程质量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工程质量保函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承包人、保证人对工程质量保证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工程质量保证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不设免赔额、免赔率,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五、承包人提供工程质量保证保函的,不免除质量保修责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发包人也可直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六、市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保证保函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发包人强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拒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保证人拒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除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外,市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

   七、发包人已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承包人已经以现金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质量保证金变更为保函。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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